(二)煤炭资源配置的标准
1.煤炭转化和综合利用项目,按项目有效生产期内实际用煤量1∶2的比例配置煤炭资源。
2.新建煤炭资源开发项目,井工单井规模不低于120万吨/年,露天开采规模不低于300万吨/年,且就地转化率均要达到50%以上。
3.特殊稀缺性煤种资源配置,按国家产业政策标准执行,资源就地转化率必须达到60%以上。
4.装备制造项目、高新技术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每20亿元配置煤炭资源1亿吨,一个项目主体配置煤炭资源最多不超过10亿吨。
5.经批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PVC项目(包括电石),由自治区经济委员会协调组建1至2个配套兰碳合资企业,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生产规模,按1∶1的比例配置煤炭资源。
6.经招拍挂获得的矿权,配置煤炭资源条件可适当放宽。
(三)煤炭资源配置的要求
1.申请配置资源的企业要在自治区内注册独立法人企业,实行属地管理。
2.严禁非法转让矿业权。企业所配置的矿业权转让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对于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转让探矿权的,自治区有关部门不予办理采矿权。已经取得煤炭探矿权需转采矿权的项目,也要符合煤炭资源配置条件要求。
3.严禁大矿小开、占而不开、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煤炭转化或配套项目应得到国家和自治区相关部门核准或备案,必须按协议确定的条件开工建设,且建设进度要达到自治区规定的要求。未如期建设或不能开工建设的,将依法收回资源。
4.坚持一个规划井田由一个项目主体开发的原则。一个项目主体配置的资源量未达到矿区总体规划要求的,可由批准配置资源的若干项目主体联合开发。
5.自然保护区、重要水源涵养地、国家公园等明令禁止开发区域的煤炭资源不得配置和开发。
三、煤炭资源配置管理的审批程序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调控全区煤炭资源的一级市场勘查和管理。
(二)全区范围内统一配置煤炭资源,要充分考虑资源所在地的利益,实现地区之间共同协调发展。资源配置可以通过盟市之间相互协商提出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个别项目的资源配置,也可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产业布局研究确定。
(三)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矿产资源储量编制矿区总体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分别报国家能源局和国土资源部批准后再行配置。
(四)申请配置煤炭资源的项目由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进行初审,符合产业政策、进入产业目录、具备条件的投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