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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炭资源管理的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炭资源管理的意见
(内政发〔2009〕50号 2009年6月12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煤炭资源是我区的战略性优势资源,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科学配置管理煤炭资源已成为我区经济结构调整和又好又快发展的必然要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自治区关于煤炭资源管理的政策要求,结合近年来自治区经济发展的新情况,现就进一步完善煤炭资源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煤炭资源配置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规划先行、科学有序配置管理煤炭资源的原则。煤炭资源配置必须符合矿区总体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
  (二)坚持政府调控、市场调节、有偿使用的原则。煤炭资源和矿权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全区范围内统一管理设置。
  (三)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的原则配置管理煤炭资源。
  (四)坚持以调整产业布局和优化产业结构为导向,重点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投资规模大、技术含量高的深加工转化项目配置煤炭资源的原则。严格控制向产能过剩的行业配置煤炭资源。
  (五)坚持整体布局、整装开发、集约开发、资源节约利用的原则。
  (六)坚持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相统一,严格遵循谁利用、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
  二、煤炭资源配置的条件、标准与要求
  (一)煤炭资源配置的条件
  1.国家和自治区重点煤炭转化和综合利用项目。
  2.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确认,一次性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在40亿元以上的新建大型装备制造和高新技术项目。个别技术装备水平居全国同行业领先的项目,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可适当降低有关条件。
  3.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的矿权。
  4.自治区内矿山保有资源储量服务年限不足10年、职工安置困难大、无接续资源的资源枯竭型国有及国有控股重点煤炭企业。
  5.资源整合中需要扩大周边不宜单独设置采矿权区域的项目。
  6.现已配置的煤炭资源量超过项目实际需求的企业,新上项目可先利用已配置的煤炭资源。如果新上项目后续资源不足,可按有关规定另行配置接续资源。
  7.已获得国家批准的采矿权并已配置褐煤资源,上褐煤干燥项目,可视为转化项目。但不再为新上褐煤干燥项目配置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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