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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农村住房改造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农村住房改造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
(浙住房委办〔2009〕1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厅):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的若干意见》(浙委〔2009〕56号)和全省城乡住房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好农村住房改造建设工作,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建立健全农村住房改造建设工作机制
  省政府已成立省城乡住房工作协调委员会,负责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的组织协调工作。各设区市、各县(市、区)也要尽快成立相应的组织协调机构,明确农村住房改造建设工作的牵头部门和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请各设区市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牵头部门填报《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牵头部门联系表》(附表一),于8月5日前上报省城乡住房工作协调委员会办公室。
  二、落实分解农村住房改造目标任务
  (一)逐层签订目标责任状。6月12日,省政府已与各设区市政府签订2009-2012年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目标责任状。各设区市要尽快于各县(市、区)签订目标责任状,将四项任务指标分解到各县(市、区),并督促各县(市、区)把任务下达分解到各乡镇。请各设区市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牵头部门填写《2009-2012年各县(市、区)农村住房改造建设任务分解表》(附表二),于8月5日前上报省城乡住房工作协调委员会办公室。
  (二)指导编制农村住房改造建设规划(2009-2012年)和2009年度实施计划。农村住房改造建设规划(2009-2012年)以县(市、区)为单位编制,主要内容应包括:农房改造建设总体目标和分年度目标,农房改造建设要求和标准、农房改造建设类别、农房改造建设的土地、规划、财税、金融等政策保障措施等方面。请各设区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牵头部门汇总后于8月15日前上报省城乡住房工作协调委员会办公室。
  (三)抓紧启动一批农村住房改造建设项目。各设区市要尽快出台农村住房改造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督促各县(市、区)确定今年启动实施的农村住房改造建设项目名单,并全面掌握2009年农村住房改造建设情况。请各设区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牵头部门汇总《2009年农村住房改造建设情况汇总表》(附表三),于8月20日前上报省城乡住房工作协调委员会办公室。
  三、加强规划编制和衔接工作
  (一)完善县市域总体规划和村庄布局规划。各地建设规划部门要依据新编制的县市域总体规划,进一步修改完善村庄布局规划,并将村庄布局规划作为编制农村住房改造建设规划的主要依据。
  (二)科学编制建制镇和村庄建设规划。各地要在村庄布局规划的指导下,按照实用、节地、美观、协调的要求,科学编制建制镇和村庄建设规划。开展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的村庄必须编制村庄建设规划,没有规划的不得实施。
  (三)加强城乡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有效衔接。各地建设规划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在县市域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衔接的基础上,做好村庄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凡是列入农村住房改造建设项目名单的村庄,应在8月底前完成村庄建设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工作。
  四、完善各类服务和监管措施
  (一)加强队伍建设和人员培训。各地要抓住省委省政府加快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的契机,统筹城乡管理,切实加强农村住房改造建设工作的服务和监管力量。各地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牵头部门要组织抓好培训工作,抓紧制定培训方案,分类、分批、分期开展对镇乡村干部、各部门管理人员和工程设计建设人员的相关培训工作。
  (二)加强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监管。各地建设规划部门要会同乡镇政府,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面管理。要加大质量安全巡检力度,确保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的质量安全。
  (三)加强农村住房改造建设服务。各地建设规划部门和国土部门要简化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的审批办理程序,可采取联合审批、集中审批、委托审批等方式,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各地建设规划部门要发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力量下乡服务,积极开展农村住房改造建设对口帮扶活动,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
  (四)加强农村住房改造建设信息报送工作。各设区市和县(市、区)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牵头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有关信息报送工作,并于每月25日前向省城乡住房工作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报送信息简报。信息简报内容主要包括:工作进展、政策举措、特色做法等。要求每月至少报送一期。
  联系人:沙洋、王淑敏
  联系电话(传真):0571-85216102、85216103
  附件:1.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牵头部门联系表
  2.2009-2012年各县(市、区)农村住房改造建设任务分解表
  3.2009年农村住房改造建设情况汇总表

  二○○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附表一
  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牵头部门联系表
  填报单位(盖章)

 单位名称传真分管负责人责任处室联络员信息报送员
设区市  姓名  姓名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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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  姓名  姓名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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