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要建立政府性债务报告制度和风险评价预警体系,防范政府性债务风险。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我市财政收支状况、经济社会发展等因素,参考国际或国内通行做法,采用负债率和偿债率等指标设立政府性债务风险评价标准,建立债务风险评价预警体系和政府性债务报告制度。市财政等部门要认真做好政府性债务统计分析工作,对政府性债务的规模、结构、偿债高峰时段等,进行综合评价,衡量总量风险和结构风险,提前预测和防范债务风险。
(三)要健全政府性债务监管机制。要强化人大监督、政府监管、举债单位自律、审计部门跟踪审计和绩效评价,切实健全监督约束机制。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要加强对政府性债务的监督工作,对政府性举债重大项目要跟踪监督。市财政部门要明确专门机构管理政府性债务,指导举债单位加强债务管理,严格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政府性债务资金必须由举债单位和市财政部门实行“双控”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或擅自改变用途。市审计部门每年要有计划地对政府性债务资金使用情况依法进行审计,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三、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诚信偿债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集中力量和时间,对现有历史债务进行清理和分类汇总,根据偿债时段,制定切实可行的偿债计划,逐步消化现有历史债务。
(一)对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为企业或法人组织提供担保的或有债务,要按照
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清理,明确界定须由政府负责清偿的债务,防止或有债务转化为直接债务。
(二)要加快发展地方经济、增加财政收入,提高政府的偿债能力。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盘活国有资产,提高政府投融资公司(单位)的经营能力和经济效益,使其真正成为融资、建设、经营、偿债的自我发展主体。同时,要从严控制一般性支出,厉行节约,加大偿债力度。
(三)要统筹安排偿债准备金,为偿还债务提供资金保障。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要积极筹集资金,扩大偿债准备金规模。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需用财政资金偿还的债务,市财政部门应当逐年安排资金偿还;对于非财政承诺偿还的债务,举债单位应当设立偿债准备金,实行市财政部门和举债单位“双控”管理,专款专用,确保诚信偿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