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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市本级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决议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市本级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决议
(2009年6月25日长沙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为加强市本级政府性债务管理,防范政府性债务风险,确保我市经济社会继续保持又好又快、科学发展,特作如下决议:

  一、建立健全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规范举债行为

  (一)要高度重视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切实加强政府性债务的管理。市人民政府应充分认识现阶段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对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的领导,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制定政府性债务管理及责任追究制度。

  (二)要统一政府性债务举借程序,规范政府性举债行为。政府举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市人民政府要制定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市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举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市财政部门要对举债单位的融资方式、偿债资金来源进行审核,严格把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建立政府性债务备案、审查制度,市本级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和举债项目要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对重大举债项目要组织专项调研,提出审查意见,必要时,报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需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出具意见函的举债项目,市人民政府要及时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三)要建立和完善举债偿债机制,明确责任主体。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适度举债、讲求效益、加强管理、规避风险”的总体要求,建立“借用还相统一、责权利相结合”的举债偿债机制,按照“谁借债、谁偿还、谁承担风险”的原则,明确举债偿债责任主体,严格规范举债申报程序、资金用途和偿债措施。

  二、严格控制债务规模,防范债务风险

  (一)要严格控制债务规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人民政府要增强债务风险防范意识,区别轻重缓急,科学合理安排举债偿债计划,确保政府性债务的规模、结构与我市经济发展和财力状况相适应,确保政府投融资机构的负债规模与其偿债能力相适应。债务资金用途要符合公共财政发展的要求,注重经济和社会效益,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不得用于竞争性项目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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