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学生儿童参加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9〕11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学生、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保障学生、儿童的基本医疗保险权益,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9〕21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学生、儿童范围包括:
(一)在本市各类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等学校就读的非在职学生(以下称学校学生);
(二)在本市幼儿园、托儿所、保育院的儿童(以下称托幼机构儿童);
(三)具有本市户籍在外地就读的学生、儿童;
(四)具有本市户籍的其他未成年人。
二、上述范围内的学生、儿童,应按照本通知规定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学生、儿童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申报缴费期为每年9月至12月。以学校、托幼机构为单位参保的学生、儿童,待遇享受期为参保缴费当年9月至次年8月底。以城镇居民家庭或行政村为单位参保的学生、儿童,待遇享受期为参保缴费次年1月至12月底。
四、学校学生、托幼机构儿童,由所在学校、托幼机构负责办理参保登记、申报缴费手续;其他学生、儿童以城镇居民家庭或行政村为单位,由所在街道或乡镇劳动服务中心办理参保登记、申报缴费手续。
学校、托幼机构应当组织并确保学生、儿童先行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任何学校和托幼机构不得组织所属学生、儿童在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下,参加商业医疗保险。
五、学校学生、托幼机构儿童学籍身份由所在学校、托幼机构负责认定。对于重度残疾、享受低保待遇、特殊困难家庭和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或儿童,其身份认定由所在学校、托幼机构负责办理,经主管部门确认后,按照我市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