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财政部门依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做好门诊统筹基金的财政专户管理、财务监督等相关工作。
市审计部门按规定对门诊统筹基金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依法对门诊统筹基金实行社会监督。
市、区人民政府其它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协助做好门诊统筹工作。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七条 门诊统筹基金由以下来源构成:
(一)职工医疗保险、外来劳务人员大病医疗保险、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安排的资金。
(二)市、区两级财政补贴。
(三)个人缴费。
(四)社会捐赠。
(五)其它收入。
第八条 门诊统筹基金按社会保险年度(下称社保年度)定额筹集,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
(一)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的费用筹集。
1.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安排50元。
2.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安排50元,其中领取失业金期间失业人员的费用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安排。
(二)外来劳务人员大病医疗保险参保人的费用由大病医疗保险基金安排。
(三)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的费用筹集。
1.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各安排50元。
2.财政补贴25元。
3.个人缴纳25元。
其中财政补贴部分及低保、重度残疾人员个人缴费部分,由市、区财政按市政府规定的比例承担。
第九条 门诊统筹基金的征收。
(一)各项基金(含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安排的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根据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征收计划在30日内划转到门诊统筹基金征收专户。
(二)财政补贴由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征收计划在30日内划拨到门诊统筹基金征收专户。
(三)个人缴纳的费用与未成年人医疗保险费及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合并征收。
第十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市卫生行政部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市劳动保障信息中心开展门诊统筹所需工作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各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镇(街)劳动保障事务所开展相关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各区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