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府〔2009〕74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拟订的《珠海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珠海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减轻参保人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负担,逐步提高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适用本办法。
离休人员、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普通门诊按职工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下称门诊统筹)遵循保障基本、统筹共济、依托社区、定额结算的原则。
第四条 门诊统筹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单独建账,纳入财政专户管理。门诊统筹基金收不抵支时,采取动用门诊统筹风险储备金、调整缴费标准等办法解决。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保证门诊统筹基金的筹集,并按本办法规定将应由财政补贴的门诊统筹费用列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门诊统筹的组织、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
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镇(街)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辖区内门诊统筹组织工作。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门诊统筹的费用筹集、待遇给付、财务核算及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等业务经办工作。
市劳动保障信息中心负责门诊统筹的信息化建设工作。
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做好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建设及相关的医疗业务指导、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