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部门协作,实行部门联动。
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分工,精心组织,落实责任,加强督促检查。环保部门要履行环境统一监管职责,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环境违法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建立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坚持联席会议例会制度,针对各阶段环境执法重点工作,研究整合各部门执法资源、提高行政执法整体效能的具体办法,形成协调、配合机制。环保部门在查处环境违法案件过程中,凡发现生产、销售、进口、使用属于《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规定的,应及时移交经贸部门;凡是因为环境违法问题被依法关停的企业,有生产许可证的要移送颁证部门,有营业执照的要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涉嫌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移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需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将案件及时移送监察部门;涉嫌重大环境污染犯罪或者环境监管失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将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发展改革、经贸、监察、工商、质监部门在行使各自职责时,凡涉嫌环境违法的案件应及时移送环保部门,不得推诿扯皮。各部门应由专人负责移送案件的受理工作,按规定程序办理移交或立案手续,处理结果及时通报。
(三)建立长效机制,坚决遏制反弹。
通过专项行动,把整治违法排污企业建成一项长效机制,坚决遏止反弹现象。逐步健全地方监管、单位负责的环境监管体制,建立法律、经济、行政手段配合的综合治理机制;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开展环境执法效能监察,提高环境执法水平;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企业约束机制和公众监督机制,落实环境保护有奖举报制度;建立保障环境执法的投入机制,提高环境执法能力。
(四)加大社会宣传,强化监督力度。
充分发挥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作用,有计划地公布当地排污大户的名单、违法排污企业的名单、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和环保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要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作用,畅通投诉渠道,积极鼓励群众广泛参与。要制定并落实环保专项行动宣传工作计划,积极组织新闻媒体进行跟踪报道,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加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营造群众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