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贸部门负责水泥等行业的落后产能的淘汰,配合发展改革部门实施钢铁、火电行业落后产能的淘汰,组织协调全市清洁生产工作,监管清洁生产技术、工艺推广及全过程控制的情况;配合环保部门开展对企业环境安全的培训。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依法查处无证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违法行为。
监察部门负责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加强执法监察,保证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司法部门负责组织环保法制的宣传与教育活动,为开展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
卫生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内部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活动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医院污水处理的管理,配合环保部门开展对企业环境安全的培训。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督促各自监管范围内的企业认真执行环保法律法规,依时完成政府责令限期治理任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助执行政府对违法企业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经营者经营范围(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须先经环保部门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方可核准营业执照;对经营范围中含有须取得环保部门前置许可审批手续方可经营项目的企业,年检时需提交有效的环保审批前置许可文件,否则不予通过年检;依法配合环保部门对环境违法企业的监管;依法查处“两高一资”行业企业违反注册登记法规的行为。
质监部门负责加强对生产企业的监管,加大打击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力度;依法查处生产国家明令淘汰产品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等无证生产违法行为。
电力监管机构负责督促供电企业对违法排污及发生其他环境违法行为企业依法采取停、限电措施;加强电力业务许可管理,促进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工作;协助环保部门对火电企业排污情况进行监管。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责任。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由主要领导挂帅,认真组织,明确分工,建立健全责任机制,站在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高度,积极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污染问题,保证专项行动的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