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开展钢铁、水泥等重污染行业的专项检查,严厉打击“两高一资”行业重污染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
1.对“两高一资”行业重污染企业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查处不符合准入条件,未经审核擅自开工或建成投产的企业;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拒不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使用落后淘汰工艺、设备的企业。严厉打击已被取缔关闭后死灰复燃的企业。
2.认真贯彻国家《钢铁行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中关于控制钢铁产能、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的要求,开展对钢铁行业环境污染专项监察。摸清钢铁企业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及国家产业政策的基本情况。严肃查处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拒不淘汰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淘汰目录的设备、工艺,主要污染物超标和超总量排放的钢铁企业。重点检查炼铁工艺污染治理和烧结工艺脱硫设备及在线监控设备的安装和运行情况。
3.认真贯彻省政府《广东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实施方案》中关于加快推进淘汰落后水泥产能的要求,开展水泥行业环境污染专项检查。对机立窑、干法中空窑洞、立波尔窑、湿法窑等落后生产工艺禁止新建和扩建,原则上不再建设日产2000吨以下新型干法水泥项目。对拒不按期淘汰列入落后产能淘汰目录的设备、工艺的水泥企业,进行严肃查处。
4.认真贯彻《
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办法》的有关要求,围绕2010年广州亚运会的举办,做好“绿色亚运”的环境保障工作。加强对我市高能耗、重污染工业锅炉、窑炉等大气污染源,机动车排放污染控制和油气回收治理,汽车制造、汽车维修、石化、家具制造加工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的监督检查。
(五)开展饮用水源地及重点江、河、湖(库)流域污染整治,保障饮用水的安全。
1.摸清2007年以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专项整治各项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我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设项目取缔关闭措施落实情况。
2.对2007年和2008年饮用水源保护区集中整治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督办。重点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和调整不到位,城镇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各类排污口取缔措施不落实,保护区边界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设立不规范等情况,进行集中整治。整治责任不落实、效果较差的,报请国家挂牌督办。
3.继续开展对饮用水源地及重点江、河、湖(库)流域环境违法行为的集中整治。加大对我市大镜山、梅溪、杨寮、正坑、坑尾、南屏、竹仙洞、银坑、蛇尾、三灶木头冲、黄绿背、红旗矿山、平沙先锋、乾务、王保、龙井、南山、缯坑、西坑、井岸等重要江河湖库的检查力度,打击违法排污企业,清理禁养区畜禽水产养殖业。加大对我省大中型水库污染隐患的排查,建立以防治水库富营养化为重点的风险应急机制,保障饮用水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