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规划局关于印发《珠海市规划档案查询管理规定》的通知
(珠规〔2009〕269号)
局机关各科室、各分局、局属各单位:
为规范规划档案查询管理,我局制定了《珠海市规划档案查询管理规定》,经市法制局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规划局
二○○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珠海市规划档案查询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有效地保护和利用珠海市规划档案,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规范档案查询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规划档案,应当遵守本规定。
市规划局形成和保存的规划档案,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以及中国公民如需查询,必须经本局审查批准。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存有的规划档案,应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不到的规划档案,由本局按照规定提供查询。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规划档案,包括城乡规划编制成果档案和规划业务档案。
规划档案按公开与否的标准,分为可主动公开的档案、可依申请公开的档案和不公开档案。
第四条 下列档案为可主动公开的档案,任何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凭身份证、营业执照、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合法证明文件可进行查询:
(一)依法完成审批程序并已在市规划局依法存档的现行法定规划成果档案,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和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和市规划局组织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划批准文件、文本和图纸成果,以及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划的批准文件和法定文件;
(二)行政许可及审批事项的办理结果,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