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14号)
《上海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已经2009年7月13日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韩正
二○○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上海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办法
第一条 (目的)
为有效实施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制度,规范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相关部门在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保障等制度时,对提出申请的居民个人或者家庭,委托本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对其经济状况开展调查、核实以及出具书面报告的活动。
前款中接受本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对其经济状况开展调查核实的居民个人或者家庭,以下统称为核对对象。
第三条 (原则)
核对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和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护核对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主管部门)
上海市民政局是本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五条 (核对机构)
上海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中心以及区县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机构(以下统称核对机构),是政府批准设立的,专门负责本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具体工作的机构。
第六条 (核对委托)
政府相关部门受理本市居民个人或者家庭提出的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保障等项目申请后,按照规定需要以其经济状况作为参考的,可以委托核对机构进行调查核实。
第七条 (核对内容)
核对的内容包括核对对象的可支配收入、财产。可支配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等,财产包括实物财产、货币财产等。
可支配收入和财产的具体内容,由上海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八条 (核对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