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区县级层面按照上述重点检查内容,结合实际,确定本区县重点检查的内容。
五、检查方式
(一)自查。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对贯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自查,形成书面自查报告。自查采取听取相对人意见、网上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等方式,反映所检查的法律、法规或规章赋予行政执法部门的主要职责履行、行政处罚情况等。市级行政执法部门的书面自查报告,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区县行政执法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书面自查报告,报送区县政府法制办;实行垂直管理的区县级行政执法机构的书面自查报告,报送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区县政府法制办。
在自查基础上,市和区县政府法制办选择若干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抽查。
(二)重点检查。对市级行政执法部门的重点检查,主要是检查市政府规章赋予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职责的履行情况、有关制度的落实情况及行政处罚等情况。检查可以采取直接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直接听取相关社会组织意见,直接征求相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意见,以及到执法部门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查阅案卷、实地检查等方式。
对区县行政执法部门以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重点检查,由各区县政府法制办参照上述方式进行。
六、时间安排
(一)9月至10月为自查阶段。除列入重点检查的市级行政执法部门以外,其他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区县政府在8月31日前,将本部门、本地区确定的重点检查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市和区县行政执法部门在10月31日前,将书面自查报告分别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区县政府法制办。实行垂直管理的区县级行政执法机构在10月20日前,将书面自查报告报送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区县政府法制办。
(二)11月为重点检查及抽查阶段。市和区县政府法制办按照要求组织重点检查及抽查,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出具法制监督建议书。
市和区县政府法制办可以选择若干市或区县行政执法部门,对其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基础法律知识抽查考试。具体抽查考试的时间和做法,由市政府法制办另行通知。
(三)12月为总结阶段。市和区县政府法制办分别对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进行总结。
七、具体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委办局要高度重视此次行政执法检查,切实加强领导,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和有关职能机构(处室)的作用,保证行政执法检查顺利开展。
(二)条块结合,加强协调。执法检查中,各区县政府法制办要在搞好横向协调的基础上,加强与有关市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做到条块衔接,形成合力。市政府各委办局要密切配合区县政府法制办的相关工作,加强对本系统行政执法检查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