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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地理信息市场秩序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严格规范从事地理信息服务行为。从事地理信息生产的单位,应依法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业务许可范围内进行生产。利用地理信息编制地图和互联网地图,在登载和出版前,应根据地图内容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利用地理信息从事地图和互联网地图出版活动,应经省新闻出版局同意,报国务院新闻出版部门审批,并取得互联网出版许可证。从事互联网地图和互联网地理信息服务的,应依法经省国土资源厅或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同意后,向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通信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或备案手续。印刷、复印等行业从事涉密地理信息复制业务的,应取得保密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或许可证。从事涉密地理信息传输、制作、存储等业务的,应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从事地理信息的企业设立前应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证书及业务范围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企业登记。

  (三)防范和制止涉军非法测绘活动。未经军队测绘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进行摄影、摄像、测量等测绘活动。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企业不得擅自扩大数据采集覆盖范围,防止泄露军事设施和国家机密。要加强与军队系统的沟通,及时通报涉军测绘有关情况,配合查处涉军非法测绘案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涉军基础测绘规划时,应符合军事设施安全保密要求,在报送审批前应征求军队测绘主管部门的意见。

  (四)加强对外国组织和个人来粤测绘活动的监管。任何外国组织和个人在粤境内从事地理信息的测定、采集和处理等测绘活动,应依法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军队测绘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未经批准的外国组织和个人从事测绘活动提供便利。加强和完善对经过批准的科学研究、旅游探险、矿产开发、地质勘探、体育项目、文化交流等涉外合资合作项目中所含测绘活动的监管,并按照国家要求对有关部门已批准的包含测绘活动的涉外项目进行清理,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安全。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整顿和规范地理信息市场秩序工作事关国家安全和利益。各地、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工作措施,务求抓出实效。整规工作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国家安全、工商管理、新闻出版、保密、信息和通信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建立部门间信息通报、案件移送等联合执法机制,协同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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