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地理信息市场秩序实施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2009〕53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地理信息市场秩序的实施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国土资源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八月四日
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地理信息市场秩序的实施意见
(省国土资源厅)
为依法查处我省境内各种非法测绘活动和非法提供互联网地图出版服务等行为,维护正常的地理信息市场秩序,保障国家安全和利益,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测绘局等部门关于整顿和规范地理信息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4号)精神,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从2009年7月开始,用1年左右时间,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开展整顿和规范地理信息市场秩序工作,切实加强对地理信息生产、获取、提供、使用、出版、传输等环节的监管,规范各种测绘活动和提供互联网地图出版服务行为,促进全省地理信息市场秩序明显好转。
二、主要任务
(一)严格规范获取、提供和使用地理信息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以测绘为目的利用飞行工具(飞机、飞艇、热气球等)从空中获取地理信息的,均应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航空摄影申请,由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后按程序报请广州军区批准使用航空摄影空域。提供和使用涉密基础地理信息的,须由信息成果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提供和使用不涉密基础地理信息的,由保管单位制订相应办法,报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利用属于国家机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开发生产和提供地理信息服务的,应提出明确的利用目的和范围,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并报测绘成果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地理信息资源纳入测绘成果统一管理。依法持有涉密地理信息的单位应强化安全保密措施,建立健全登记、保管和使用制度,加强涉密计算机和存储介质管理,明确涉密岗位职责。严禁使用未经保密工作部门审批的信息系统处理涉密地理信息;涉密地理信息系统未经保密工作部门审批,不得提供涉密地理信息数据(涉密测绘成果)。在行政管理、新闻传播、对外交流等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需要使用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应使用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公布的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