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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上市的意见(2009)[失效]

  (四)企业因改制、重组、并购涉及土地使用证、房产证、车船使用证、给排水及供电计划指标、资质等级、自有工业产权等过户时,企业法人代表及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化的,只收取登记费,免收变更、过户交易服务费。

  对国有企业改制上市在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中涉及土地出让金优惠政策的,依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福建省国有企业改革土地资产处置意见的通知》(闽政〔2002〕33号)执行。

  (五)上市后备企业申请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用地,除国家规定属于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用地之外,优先办理报批手续。企业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凡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导向的,优先纳入或者上报纳入重点项目盘子。对列入国家或者省市规划、具有稳定收益的重点建设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有投资意向的上市公司作为投资方。

  (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上市公司利用上市募集资金参与市政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等公共项目建设;优先向国家、省推荐上市公司和上市后备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企业资格;优先对上市公司和上市后备企业安排或者向国家、省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金、国家高技术产业项目配套资金、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等各类政策性扶持资金。

  (七)政府采取补贴贷款利息或担保费用等方式,鼓励上市公司和上市后备企业投资高新技术项目、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政府出资设立担保基金和担保风险补偿基金,支持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担保公司为上市公司和上市后备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八)上市公司和上市后备企业引进人才,在户籍迁移、人事关系挂靠、子女就学、住房安置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具体扶持政策按照《关于实施若干人才优惠政策的意见》(厦委办发〔2006〕39号)、《厦门市户籍管理若干规定实施细则》(厦府〔2003〕142号)和《厦门市引进人才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厦人〔2007〕4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上市公司和上市后备企业接收外地毕业生,适用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来厦多年已成为企业骨干的非厦门生源往届大专以下学历人才入厦审批事项的通知》(厦人〔2007〕8号)等接受非厦门生源非师范类普通教育毕业生的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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