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基本符合上市要求;
⒉生产经营和上市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
⒊盈利能力强、成长性高、发展前景好;
⒋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较为规范,最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
⒌有近三年内上市的设想及初步方案。
上市后备企业采取企业申报、部门举荐、上市办审核的办法择优遴选。
(四)组织优质中介服务团队。建立证券中介服务机构备案制度。受理本市业务的证券中介服务机构,应当遵守《厦门市中介机构与部分社会组织信用信息采集和管理试行办法》(厦委办发〔2007〕28号)的规定,凡是应当进入厦门市企业和中介机构(社会组织)信用体系信息系统的,应当进入该信息系统并到上市办办理备案手续。上市办筛选一批资质好、执业能力强、信誉高的证券中介服务机构,向上市后备企业宣传和推荐,为企业改制上市提供优质服务。
三、实施政策扶持
(一)企业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上市申请并经正式受理的,市政府给予上市工作经费一次性30万元补助。
(二)对在厦门注册的企业依法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后,募集资金的50%以上在本市投资的,按照融资金额(包括首次融资、再融资扣除发行费用后的金额,下同)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融资金额在10亿元人民币(含)或等值外币以上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融资金额在5亿(含)-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融资金额在2亿(含)-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融资金额在5000万元(含)-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企业按规定异地“买壳”上市后,将注册地迁回且主要生产经营地点在本市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进入股份代办转让系统挂牌报价转让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上述奖励资金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年度核定拨付。
上市公司获得的奖励资金,专项用于购置、建造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支出;引进人才的安家费、购房补贴、子女就学困难资助或者职工教育培训等方面的支出;对工作业绩突出的人员的奖励支出。
(三)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作价投资入股的,与接受投资方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不征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