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浙江佳和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龙泉铅锌矿采矿权延续问题的批复
(浙土资厅函〔2009〕765号)
龙泉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同意浙江佳和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龙泉市铅锌矿采矿权再次延续登记的报告》(龙土资〔2009 〕30 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鉴于来文所述实际情况,原则同意办理过渡期采矿许可证,有效期3 个月。
二、请你局在过渡期内按照浙土资厅函〔2009 〕262号要求,抓紧做好采矿权有偿出让的相关基础工作,并在规定时限内到省厅办理变更及延续采矿权登记手续。逾期未完成的,省厅不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