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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延续设置龙泉市八都青山萤石矿采矿权的批复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延续设置龙泉市八都青山萤石矿采矿权的批复
(浙土资厅函〔2009〕777号)
丽水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要求延续设置龙泉市八都青山萤石矿采矿权的请示》(丽土资〔2009〕32 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
同意延续设置龙泉市八都青山萤石矿采矿权。
二、
原则同意将该采矿权以协议方式有偿出让给原采矿权人。
三、
请龙泉市国土资源局与原采矿权人签订好采矿权有偿出让补充合同,并重新签订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责任书,按规定缴纳治理备用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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