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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血液透析质量控制规范(试行)》的通知

  (二)水处理系统的维护。
  监测水处理系统各个组成部分的工作情况,根据设备的要求定期对水处理系统进行冲洗、消毒并登记。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保证水处理系统正常运转,确保水质符合要求。
  四、继续教育
  医师、护士及技师每年应参加相关的继续教育,按规定取得相应的学分。

第四章 血液透析室(中心)的布局及基本要求



  血透室按实际需要合理布局,必须具备透析区、水处理区、治疗室、候诊区等基本功能区,区分清洁区与污染区。
  一、透析治疗间
  (一)透析治疗间应当达到《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1995)中规定的Ⅲ类环境,并保持安静,光线充足。配备空气消毒装置、空调等。保持空气清新,必要时应当使用换气扇。透析治疗间地面应使用防酸材料并设置地漏。
  (二)一台透析机与一张床(或椅)称为一个透析单元,透析单元间距按床间距计算不能小于0.8米,实际占用面积不小于3.2平方米。每一个透析单元应当有电源插座组、反渗水供给接口和废弃透析液排水接口(中心供液系统要有透析液接口),透析室应配备供氧装置、中心负压接口或可移动负压抽吸装置。根据环境条件,可配备网络接口、耳机或呼叫系统等。
  (三)透析治疗间应当具备双路电力供应。如果没有双路电力供应,在停电时,血液透析机应具备相应的安全装置,确保将体外循环的血液回输至患者体内。
  (四)护理站设在便于观察和处理患者及设备操作的地方。备有治疗车(内含血液透析操作必备物品及药品)、抢救车(内含必备抢救物品及药品)及抢救设备(如心电监护、除颤仪、简易呼吸器等)。
  (五) 特殊透析间应设立传染病隔离治疗间或隔离区域(对艾滋病人和有传染性的乙肝、丙肝病人应当隔离透析);有条件的单位应设立重症患者抢救间。
  二、治疗室
  治疗室应达到《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1995)中规定的Ⅲ类环境的要求。透析中需要使用的药品如促红细胞生成素、肝素盐水、鱼精蛋白、抗生素等应在治疗室配制且现用现配;备用的消毒物品(缝合包、静脉切开包、无菌纱布等)应在治疗室储存备用。
  三、库房
  透析器、管路、穿刺针及透析粉等耗材应在库房存放,库房应符合《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1995)中规定的Ⅲ类环境。
  四、水处理间
  水处理间面积应为水处理机占地面积的1.5倍以上;地面承重应符合设备要求;地面应进行防水处理并设置地漏。水处理间应维持合适的室温,并有良好的隔音和通风条件。水处理设备应避免日光直射,防止透光部分藻类生长。水处理设备放置处应有水槽,防止水外漏。水处理机的自来水供给量应满足要求,入口处安装压力表,入口压力应符合设备要求。
  五、工作人员和患者更衣区
  工作人员和患者更衣区要分开,患者更衣区的大小应根据血透室的实际患者数量决定,以不拥挤、舒适为度。工作人员在更衣区更换工作服、工作帽和工作鞋后方可进入透析治疗间和治疗室。患者更衣区设置椅子(沙发)和更衣柜,患者更换血透室为其准备的拖鞋等后方能进入透析治疗间。拖鞋专人专用,并定期清洗,有污染时应按规范要求进行消毒。每次透析时更换床单。
  六、接诊区
  患者更换拖鞋后在接诊区称量体重、测血压和脉搏等 (重症患者在透析床上完成),由医务人员确定患者本次透析的治疗方案及开具药品处方、化验单等。
  七、医务人员办公及生活用房
  可根据实际情况配置(比如办公室,用餐室,卫生间,病案资料室,值班室等)。
  八、污染区
  污染区用来暂时存放生活垃圾和医疗废弃物,应分开存放,单独处理。医疗废弃物包括使用过的透析器、管路、穿刺针、纱布、注射器、医用手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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