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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湖州市杨家埠镇茅柴园村戚家山矿区采矿权延续登记及滞纳金问题的批复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湖州市杨家埠镇茅柴园村戚家山矿区采矿权延续登记及滞纳金问题的批复
(浙土资厅函〔2009〕772号)


湖州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要求延长英美资源矿业(湖州)有限公司〈采矿许可证〉期限的请示》(湖土资〔2009〕5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鉴于你局《请示》所述的实际情况,原则同意延续该采矿权的期限至2012年12月31日。

  二、考虑到该企业处理采矿权出让金的滞纳金等遗留问题需要时间,同意先给予延续采矿登记过渡期至2009年12月31日。逾期未完成的,不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三、采矿权出让金及其资金占用费、滞纳金均属于财政性收入,相关管理职能不在我厅。矿山企业要按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好相关事宜,为下一步采矿权的延续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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