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推进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行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意见
(筑劳发[2009]12号)
各区(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企业: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发[2006]5号)、《
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贵阳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市政府138号令)精神,分散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行业用人单位工伤风险,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性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性企业(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
贵州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依法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参加所在地区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是指各类商场、超市、餐饮、住宿、洗浴、娱乐、文体等服务性企业。
二、用人单位职工人数在150人及以下的,按照“定额缴费”的方式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定额缴费”即用人单位按每人每月4元的固定费额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不足一月的按一月计算。职工人数在150人以上的,农民工缴费不再另行计算,其费率标准按统筹地区规定的行业风险类别费率执行。
三、本文下发后新参保的用人单位,由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单位职工人数确定其农民工缴费方式;本文下发前已参保且职工人数在150人及以下的用人单位,其农民工缴费方式的选择,由企业提出申请报社保经办机构确定,未提出申请的仍按原缴费方式缴纳工伤保险费。
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性企业的缴费标准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基金运行情况择机进行调整。
四、按“定额缴费”方式缴费的用人单位,应按月申报缴费。用人单位发生人员增减变动时,应在每月15日前及时向社保经办机构报送人员增减变动情况并缴费;15目后发生人员变动的,在次月核定缴费金额,新增人员需补缴上月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