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建立政府立法协商机制的实施意见
(杭府法﹝2009﹞17号)
为加强政府立法工作,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建立政府立法协商机制,加强市政府法制办与市政协社会法制和港澳台侨委员会在政府立法工作中的联系与合作,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政府立法协商机制的指导思想
本意见所称政府立法协商机制,是指在政府立法过程中,市政府法制办与市政协社会法制和港澳台侨委员会开展立法项目的计划确定、委托起草、调研、论证、后评估等协商活动,并将其经常化、制度化所形成的长效机制。党的十七大对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提出了若干重要举措,同时明确把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政协参与政府立法工作是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发挥“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作用的重要内容,也是民主立法的一个重要形式。同时,政协参与政府立法具有天然的优势,各方面人才荟萃,地位相对超脱,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包容性。政府立法项目在立项、起草、论证过程以及实施后的立法后评估工作中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民主协商,是体现民意、集中民智的必然要求,有助于提高立法质量,增强政府立法工作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因此,有必要把近年来行之有效的市政协参与政府立法的做法通过制度化形式加以固定。
二、政府立法协商机制的内容
政府立法协商机制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
1、市政府法制办起草制定年度立法计划时,与市政协社会法制和港澳台侨委员会就立法项目的确定开展协商。
2、市政府法制办在协商立法重点项目的起草论证过程中,与市政协社会法制和港澳台侨委员会就立法项目草案的内容开展协商。
3、市政府法制办在重要政府规章的立法后评估过程中,与市政协社会法制和港澳台侨委员会开展协商。
三、政府立法协商的形式和措施
政府立法协商机制通过以下形式和措施实现:
1、市政府法制办起草年度立法计划应当结合市政协委员的提案内容,充分考虑市政协委员提出的立法建议。
2、立法计划项目初步确定以后,市政府法制办应当会同市政协社会法制和港澳台侨委员会专门征求有关市政协委员的意见。
3、立法计划正式确定后,市政府法制办应当向市政协社会法制和港澳台侨委员会通报,并共同商定当年立法协商重点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