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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关于印发《杭州市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申请享受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的审批程序,参照《杭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杭政〔2006〕13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申请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可由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提出,无法定监护人且自己不能表达意愿的残疾人,可由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代为提出,并填写《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申请时,申请人除应提供《实施办法》规定的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供区、县(市)残联出具的《残疾人家庭经济、就业状况调查意见表》。
  为确保老年残疾人“老有所养”,在申请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待遇时,其法定赡养人给付的赡养费不计入家庭收入。
  对准予享受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的残疾人,由区、县(市)民政部门核发《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
  《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的核发遵循“一户一证”的原则。凡“一户多残”家庭中有多人享受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的,由区、县(市)民政部门核发一本《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
  五、持有效期内《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的残疾人,按规定同等享受低保家庭所享受的医疗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待遇。
  六、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核查、适时调整。
  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待遇享受期限,城镇居民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为12个月、非重度残疾人为6个月,农村居民家庭中的残疾人为12个月,期满后应重新办理申请、审核、审批手续。凡符合续保条件的残疾人,可在享受期届满前的一个月内提出续保申请。
  七、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各级人民政府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分级负担比例按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分级负担比例执行。
  八、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由各区、县(市)民政部门会同残联共同组织实施, 财政部门负责资金保障:
  (一)民政部门负责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对象的审批、《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的发放管理和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金的发放工作;
  (二)残联负责做好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对象的调查摸底、汇总统计、定时上报工作,并负责残疾等级的鉴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管理及申请对象资格审查等工作;
  (三)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的预算和管理,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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