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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港澳服务提供者设置门诊部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二)申领登记注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应提交下列材料。
  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2.《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3.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4.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5.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6.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7.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8.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9.医疗机构科室设置名称及对应的拟聘人员名单一览表;
  10.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
  11.环保、消防等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经批准设置的门诊部,符合医疗机构登记注册条件的,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卫生局应在法定时间内完成登记注册并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报我厅备案。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门诊部报省中医药局备案。
  (四)港澳服务提供者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应向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申请办理人员执业注册有关手续。
  (五)特殊诊疗技术应用,大型医疗设备配置等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另行审批。
  六、附则
  (一)申请材料一式叁份(其中一份为原件),所有复印件需提交原件以供核验。
  (二)设置人委托他人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省卫生厅、省中医药局对受理的医疗机构设置申请将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设置医疗机构的类别、执业地址、诊疗科目、床位(牙椅、观察床),以及设置人和设置申请人名称、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情况等。公示期间接到举报或提出异议的,将组织查实,未查实前不批准设置。
  (四)核发《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时需同时报卫生部备案(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门诊部由省中医药局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后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备案),卫生部可依法纠正或撤销该项审批。
  (五)拟设医疗机构应符合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附件2)。
  七、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过程中依实际情况修订。
  八、本细则由广东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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