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在澳门的业务性质和范围的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在澳门提供服务的性质和范围,应包含拟在内地提供服务的性质和范围)
13.经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公证部门或内地认可的公证人核证的,负责人向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作出的声明(原件,该声明应经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公证部门或内地认可的公证人核证);
14.经济局出具的澳门服务提供者证明书(原件);
15.经内地或香港、澳门保险机构出具的承保范围包括内地的医疗责任保险证明(原件)。
(四)香港或澳门法人与内地的医疗机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合资、合作形式设置门诊部,除提交(二)或(三)申请材料外,还需提交:
1.合资、合作双方法人代表签署的项目建议书;
2.合资、合作双方各自的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
3.合资、合作双方各自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合资、合作双方各自的银行资信证明;
5.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拟投入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确认文件。
四、办理程序
(一)选址:咨询当地地级以上市卫生局,了解所在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准备申请材料。
(三)申请:直接向广东省卫生厅办证大厅提交申请材料,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176号,电话:020-84469270;中医类别向广东省中医药局医政处提交申请材料,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先烈南路17号,电话:020-83821411。
(四)当地卫生局签署意见:将申请材料转交给拟设医疗机构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卫生局,地级以上市卫生局于10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退回。
(五)受理或不受理:收到地级以上市卫生局退回的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六)公示:设置医疗机构信息在拟设医疗机构地点公示5个工作日。
(七)审批: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省卫生厅或省中医药局完成审批(公示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间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八)发放文书:凭受理回执单到办证大厅领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不予行政审批告知书》。
五、登记注册
(一)港澳服务提供者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后,应在《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有效期内按照《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完成筹建,并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申请登记注册,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相关诊疗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