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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港澳服务提供者设置门诊部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港澳服务提供者设置门诊部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粤卫办〔2009〕31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

  为进一步落实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五》,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港澳服务提供者设置门诊部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五日

港澳服务提供者设置门诊部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五》和《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为确保港澳医疗服务在广东先行先试政策得到有效执行,为港澳服务提供者来粤设立独资、合资、合作门诊部给予指导和方便,简化流程、提供一站式服务,特制定本细则。
  一、原则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在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框架内,在有限的设置资源条件下,适当放宽对港澳服务提供者设置门诊部的限制。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础上,确保香港与澳门地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法人与法人之间门诊部设置数量的均衡发展。
  二、申办条件
  (一)取得内地《医师资格证书》(临床、口腔、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以下称“自然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独资设置门诊部:
  1.具有香港或澳门合法行医权,在香港或澳门行医满5年,或在两地连续行医合计满5年;
  2.在内地从事同一专业临床工作连续5年以上。
  (二)根据内地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适用法律适当组建或设立的任何法律实体,无论是否以盈利为目的,无论属私有还是政府所有,包括任何公司、基金、合伙企业、合资企业、独资企业或协会(商会)(以下称“法人”),可独资、合资或合作设置门诊部。
  三、提交的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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