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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整治消毒产品违法宣传疗效和添加药物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整治消毒产品违法宣传疗效和添加药物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粤卫办〔2009〕54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
  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整治消毒产品违法宣传疗效和添加药物专项行动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9〕42号)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消毒产品生产经营行为,严厉打击标注“消”字号的产品违法宣传治疗疾病、添加药物,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行为,我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为期6个月的消毒产品违法宣传疗效和添加药物专项整治行动。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依法严肃查处消毒产品宣传疗效和添加药物等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消毒产品生产经营行为,切实加大对消毒产品生产经营的监管力度,增强消费者的使用安全感。
  二、工作重点
  (一)对辖区内生产抗(抑)菌制剂的生产企业按照《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要求逐一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参照附件1)。重点检查生产过程记录是否完整;原辅料的采购、使用管理是否符合要求;原材料是否与生产产品的配方成分、登记要求一致;原料库是否有卫生部禁止添加的物质和成分;产品标签说明书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必要时抽检部分产品的卫生质量,样品由省卫生监督所统一送检;对委托生产的情况进行全面调查。
  (二)对销售标注“卫消证字”或“卫消字”产品的药店等经营单位进行检查,并抽查不少于20家经营单位(药店)50种(其中本省15种、外省35种)抗(抑)菌产品,重点检查经营单位对销售的标有“卫消证字”或“卫消字”等产品,是否索取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并存档备查;销售的消毒产品的标签说明书是否规范。
  (三)对投诉举报产品涉嫌添加违禁物质的,要进行抽样检测。
  三、对违法行为的处理要求
  (一)生产企业不符合《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条件、要求,继续从事消毒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可以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由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卫生许可证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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