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卫生服务工作采取多种形式:一是各地组织由医护人员、职防人员、疾控人员组成的医疗卫生服务队,深入当地车站、码头、工厂、企业、工业园、农民工集聚地及农民工家中开展医疗卫生服务活动,开展活动时要携带“南粤春暖行动医疗卫生服务队”字样的旗帜或条幅以加强宣传。二是各级卫生医疗机构为农民工上门就诊提供方便。
具体的活动内容如下:
(一)为农民工送医送药、开展义诊,把党和政府的温暖送到农民工手中。
(二)采取讲座、健康咨询、开办职业病预防知识培训班、派发卫生保健资料等形式开展卫生宣教,宣传与农民工生活工作相关的医疗卫生知识和职业病预防知识。以提高农民工的卫生知识和自我保健能力。
(三)有条件的地方医院与企业联系,定期为农民工进行免费体检。
(四)医院可开设农民工缴费专窗、开辟就诊绿色通道、或安排专人负责导医等,方便农民工来医院就诊。
(五)开展农民工职业健康监测,监督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和职业卫生审查制度,加强建筑工地食堂卫生监督。
(六)开展女农民工孕产期保健和常见妇科病普查(如宫颈癌、乳腺癌等),开办女性健康讲座和疾病义诊,对困难女农民工提供孕前检查、住院分娩等救助。
(七)为适龄农民工子女免费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享有与当地户籍适龄儿童同等的预防接种服务。
(八)积极引导农民工自愿参加原籍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结合健康教育,主动向农民工宣传有关政策,凡属农民户籍者,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均可回原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享受相应待遇,保证农民工人人享有医疗保障。
(九)积极探索和完善参合农民工在异地就医后的合作医疗结算办法。要求各地确定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并与其签订协议,进一步完善参合农民工在异地就医后的合作医疗结算办法。信息化程度较高的地方,可以实行即时赔付的结算办法,在外来务工人员较集中的市,可选部分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与外省一些市县新农合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实行即时补偿;尚不具备条件实行即时赔付的地方,外出务工农民可以持住院的有关凭证,回原籍按合作医疗章程规定办理补偿。可以适当延长参合农民工在异地就医后的合作医疗结算时间。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组织、协调各项医疗卫生服务活动的开展,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各有关单位要各负其责,分工落实,密切配合,确保行动取得实效。
(二)建立信息通报和上报制度。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及省属、部属、厅直、驻穗部队各有关医院每月要向省卫生厅报送一次“南粤春暖行动”实施情况,工作亮点;有重大情况要及时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