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东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脐带血采集管理的通知

广东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脐带血采集管理的通知
(粤卫办〔2009〕24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
  为加强全省脐带血造血干细胞管理,我厅于2007年11月27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脐带血造血干细胞采集应用管理的通知》(粤卫〔2007〕199号)。全省大部分医疗机构均能按规定规范采集脐带血,但仍有少数医疗机构存在为外省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简称“脐带血库”)或非法脐带血库采集脐带血等违规行为。为进一步加强脐带血采集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脐带血采集医疗机构的验收
  拟开展脐带血采集以及已开展脐带血采集的医疗机构,须按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脐带血造血干细胞采集应用管理的通知》(粤卫〔2007〕199号)要求,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至我厅,我厅将组织专家进行验收(验收表见附件)。经验收合格、获得我厅批准的单位,方可开展脐带血采集业务。
  二、依法依规开展脐带血采集业务
  (一)根据卫生部《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卫医发〔2005〕500号)等要求,全省开展脐带血采集业务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只能向我省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的合法脐带血库,即设在广东省妇幼保健院的“广东省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和设在广州市妇婴医院的“广东省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广州分库”提供脐带血,不得向外省脐带血库或非法脐带血库提供脐带或脐带血;并要与“广东省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或“广东省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广州分库”签订采供协议。
  (二)开展脐带血采集的医疗机构,要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设置管理规范(试行)》(卫医发〔2001〕10号)、《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技术规范(试行)》(卫办医发〔2002〕80号)及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脐带血造血干细胞采集应用管理的通知》(粤卫〔2007〕199号)规定,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脐带血捐献者(供者)宣传、评估、筛选以及脐带血采集、暂存、脐带处置等各项工作,做好各项记录,保障脐带血捐献者(供者)及脐带血安全。
  (三)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不得从事或参与脐带及脐带血危及医疗安全相关业务的开展。凡未经专家论证的脐带及脐带血相关新技术,不宜在临床应用。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