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推进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即时补偿工作进程
未完成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即时补偿的县(市、区),必须在上半年实行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即时补偿,县内住院费用不得再到经办机构补偿。定点医疗机构即时补偿方式向市级定点医疗机构推进,年内全部完成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即时补偿。有条件的县(市、区),要探索与省管定点医疗机构建立即时补偿关系。
积极探索单病种定额付费方式,即由新农合管理部门确定部分独立病种,合理制定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固定收费标准,划分基金补偿和个人付费的相应数值,参合农民住院只交自付部分,基金补偿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经办机构结算。通过探索单病种定额付费方式,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上涨。
积极探索双向转诊制度,通过双向转诊优化配置卫生资源,提高卫生资源的有效利用率,发挥各级卫生服务机构的功能, 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便利、廉价的医疗卫生服务,降低农民医药费用支出负担,减轻基金支出压力,提高新农合基金使用效益。
五、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对定点医疗机构监管,是有效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的关键。各地要根据《广东省卫生厅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试行办法》(粤卫〔2009〕3号)的规定,加强医疗机构服务监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使参合农民更好地享受到筹资增长带来的好处。一要建立健全定点医疗机构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定期检查和评估,实行动态管理。省、市、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将分别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并相应与其签订协议,明确责任和义务,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行为提出约束要求,并严格监督其医疗服务行为。二要建立定点医疗机构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完善医疗费用分析、评估和通报制度,把医疗费用上涨幅度、医疗服务质量以及新农合制度执行情况等,纳入定点医疗机构考核范围,考核结果与定点资格和费用拨付挂钩。三要建立定点医疗机构承诺制度,定点医疗机构要对规范医疗行为,遵守新农合制度,按规定收费等作出承诺。对违反承诺的定点医疗机构,要提出警告直至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四要规范住院登记、病案书写和管理制度,要求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书写病案,管理病案。对出入院病人要进行住院登记,核实身份,保存资料,以备检查。五要严格执行省规定的用药范围和诊疗项目,必须按照《
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规定的用药目录和《广东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诊疗范围,严格控制自付费用的支出。六要防止少数定点医疗机构弄虚作假,伪造报销补偿凭证,骗取新农合基金。各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重点加强对医疗服务行为规范的监管,严格审核医疗费用支出,确保医疗费用支出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