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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广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广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粤卫办〔2009〕33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珠海、中山、湛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东莞市社保局,省管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2009年全国卫生工作会议和全省卫生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厅拟定了《2009年广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与我厅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联系。

广东省卫生厅办公室
二○○九年三月十二日

2009年广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指导意见

  2009年,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人人享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为目标,以切实减轻农民群众医药负担为出发点,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和全省卫生工作会议精神,结合争当实践科学发展观排头兵活动和医疗卫生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高筹资水平,提高保障水平,提高资金使用率,扩大保障范围,全面推行门诊统筹,加强基金监督管理,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规范报销补偿工作,规范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今年,重点抓好信息化建设、门诊统筹、住院即时补偿和定点医疗机构监管四项工作。各县(市、区)要建立稳定的筹资机制、合理的补偿机制、严格的监管机制和有效的费用控制机制,实现管理工作制度化,管理程序规范化,管理手段信息化,管理队伍专业化,促进新农合健康可持续发展。
  一、提高新农合保障水平和基金使用率
  2009年,新农合筹资水平达到每人110元以上,住院费用报销补偿比例乡镇卫生院达到70%、县级医院达到60%以上、县外医院达到40%以上,住院医药总费用实际报销补偿比例达到40%以上,补偿封顶线达到5万元以上。中医药费用占50%以上者,提高补偿比例5%。农村五保户实行零起付线,住院报销补偿比例提高10%。积极推进分档筹资、分档补偿的做法,进一步提高补偿水平,满足不同人群的医疗保障需求。对本县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不能医治的转诊转院病人,可适当提高县外定点医院就医的补偿比例,切实减轻大病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本年度出生的婴儿,随参合母亲享受新农合保障,其当年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补偿范围。按照当年筹资当年使用的原则,新农合当年筹资使用率应达到85%以上,当年筹资结余率不超过15%,历年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筹资额的25%,其中风险基金提留为当年筹资的10%。当年资金结余较多的县,可根据《卫生部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二次补偿的指导意见》(粤卫〔2008〕181号),对已补偿人员实行二次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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