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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成立广东省妇幼安康工程产前诊断专项技术指导中心的通知

广东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成立广东省妇幼安康工程产前诊断专项技术指导中心的通知
(粤卫办〔2009〕49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
  为保障母婴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进一步加强对妇幼安康工程相关项目的技术指导,按照《广东省卫生厅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我厅指定广东省妇幼保健院、广州市妇幼保健院、深圳市妇幼保健院等3间机构为我省妇幼安康工程产前诊断专项技术指导中心。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技术指导中心需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全省产前诊断专项技术服务进行技术指导;
  (二)接受产前诊断疑难病例的会诊和转诊;
  (三)承担全省产前诊断技术人员的培训和继续教育;
  (四)组织开展产前诊断科学研究活动。
  二、新筹建的产前诊断机构从业人员需经过省产前诊断技术指导中心组织的产前诊断专业技术人员系统培训和考核。培训考核合格将作为我厅实行产前诊断人员准入的必要条件之一。
  三、各技术指导中心于每年3月1日前将本年度培训计划和上一年度考核结果报我厅基妇处备案。培训内容按照《细则》及其配套文件的有关要求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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