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快推进生猪标准化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建设。根据区域资源承载能力,科学规划生猪生产,加快推进生猪生产方式转变,继续推进标准化规模化养殖场建设,严格执行国家颁布施行的无公害(绿色、有机)生猪生产技术规程,强化生猪生产源头管理,确保猪肉及其产品质量安全。
(四)强化防疫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市、县、乡(镇)动物防疫体系和技术推广体系,落实好专项动物防疫经费和村级动物防疫员定额补助经费,确保动物防疫措施落到实处。充分发挥农业科研单位的作用,为全市生猪质量安全保障提供科技支撑。对猪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重大动物疫病实行强制免疫。进一步加强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和生猪调运交易等环节的执法监督,逐步建立和完善生猪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和猪肉市场准入制。
(五)积极探索和推行生猪产业一体化经营模式。认真总结推广邛崃、彭州两地生猪产业一体化经营试点经验,支持企业按照市场化方式,整合市场资源,逐步形成完善的“饲料生产、种猪科研繁育、标准化养殖、规模化屠宰、精深加工、市场营销一体化经营”模式,突破产业发展瓶颈。
(六)落实好生猪养殖保险政策。认真落实已有的生猪保险政策,确保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保费补贴及时、足额到位。扩大生猪和能繁母猪保险覆盖面,做到规模养殖的商品猪和能繁母猪“应保尽保”。
(七)完善投融资机制,增大生猪产业投入。充分运用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成果,创新农村房屋产权、农用地使用权和生猪养殖生产资料抵押担保办法和机制,拓宽生猪产业发展融资渠道。充分发挥市农发投公司支持生猪产业发展的投融资平台作用,积极协调农业银行、农村信用联社和其他金融机构加大对生猪产业发展各个环节信贷资金的投放力度。
四、扶持政策
(一)优先解决重大项目用地。对成长型、扩张型龙头企业新上生猪标准化规模化养殖、精深加工项目所需用地,各地要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发展规划和现代农业规划的前提下,优先安排解决。对投资规模在亿元以上的生猪产业重大项目用地,市国土部门予以优先解决。生猪规模养殖用地,按照农业用地管理。鼓励利用废弃地、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进行生猪养殖。
(二)支持良繁体系建设。对成长型、扩张型龙头企业在2010年前经立项批准的新建实际存栏能繁母猪和后备母猪1000头(含)以上的标准化祖代种猪场,由政府支农政策性资金给予参股、贷款和贴息支持;业主自筹资金新建实际存栏能繁母猪和后备母猪500头(含)以上的标准化种猪场,由市农发投公司优先给予委托贷款、担保贷款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