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的通知
各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属有关企业,中央驻滇有关单位:
2009年7月1日《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1号,以下简称《办法》)开始施行。为认真学习和贯彻《办法》,进一步规范我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办法》颁布施行的重要意义
《办法》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重要配套行政规章,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作出了全面、具体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的体制、原则、主体、内容和程序,同时还规定了违反《办法》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加大了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惩罚力度,是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做好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的重要依据。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办法》,有利于强化依法监管,有利于规范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有利于最大限度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损失,有利于推动“一岗双责”和“两个主体责任”规定的落实,推动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认真组织学习和宣贯《办法》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领导,制定计划,精心组织,认真组织开展《办法》的学习宣传贯彻活动。一是把学习和宣贯《办法》列入近期的重要工作,主要领导带头学习宣传。二是要采取专题讲座、现场咨询、张贴标语、发放宣传材料等多种方式,把《办法》的主要精神和基本内容宣传落实到有关部门、基层安全监管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切实掌握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的要求。三是要把《办法》的学习培训纳入各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重点组织好对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应急救援、值班人员的培训,增强企业从业人员遵章守法的意识,履行报告事故信息的责任。四是要强化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急值班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纪律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切实增强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报告和处置事故的能力,确保准确、有效地履行法定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