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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定部分高校毕业生为就业困难人员的通知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定
部分高校毕业生为就业困难人员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9]74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工作的意见》(晋政办发〔2008〕49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09〕64号)精神,切实解决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就业问题,在省政府及省有关部门已经确定的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范围的基础上,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再将部分高校毕业生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员范围

  1.父母都是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困难的全日制高校毕业生;

  2.生活困难的失地农民家庭(含“村转居”)中就业困难的全日制高校毕业生。

  上述人员家庭中如有两人及以上符合条件,只能认定其中一人为就业困难人员。

  二、申请认定时需提供的材料

  1.《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审批表》一式三份;

  2.《就业失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1)父母都是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且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提供该证原件及复印件;父母尚未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提供其下岗失业的有关证明材料(包括下岗证或进再就业服务中心协议书、领取失业保险金或领取经济补偿金的有关凭证、父母档案中与企业保留或解除劳动关系的有关资料等)原件及复印件。

  (2)生活困难的失地农民家庭(含“村转居”),提供领取征用土地补偿金的证明材料、村委(原村委)及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出具的家庭困难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就业困难的全日制高校毕业生本人毕业证、身份证及家庭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认定权限

  1.市城区范围内父母都是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困难的全日制高校毕业生,经社区加注意见、街道办事处审核后,可按户籍隶属关系由榆次区或开发区劳动保障部门复审并予以认定,也可由市劳动保障局复审并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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