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追认龚昌荣同志为革命烈士的批复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追认龚昌荣同志为革命烈士的批复
(渝府〔2009〕124号)


黔江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追认龚昌荣同志为革命烈士的请示》(黔江府文〔2009〕5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龚昌荣,男,生于1895年2月,黔江板夹溪马鹿池(今黔江区小南海镇新建村)人。1933年9月加入红军,历任红三军鄂川边独立团特科大队大队长、游击大队大队长等职务。1934年8月28日,龚昌荣同志不幸被捕,在押送途中被国民党反动派杀害,年仅40岁。

  经查,龚昌荣同志的死难情节符合国务院《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第三条(四)款“因执行革命任务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敌人俘虏;逮捕后坚贞不屈遭敌人杀害或受折磨致死的”规定,市政府同意追认龚昌荣同志为革命烈士。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