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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汽车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0号文件规定的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申请和发放,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时间、程序办理。车主应填写《“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见附件3),并提供《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和运输管理部门的意见(报废农村客运车辆)、更新车辆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报废城市公交车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与车主同名的个人银行账户存折或单位基本账户开户证复印件。各区县(自治县)应按《“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发放统计表》(见附件5)报送信息。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市商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
  汽车报废标准规定使用年限表

车辆类型和用途

使用年限

小、微型(含轿车)

8年

中 型

8年

大型

19座及以下

8年

19座以上

8年,可延4年

旅 游

10年,可延10年

其 他

10年,可延5年

小、微型(含轿车)

15年,可延

大、中型

10年,可延10年

微 型

8年

重、中、轻型

10年,可延5年

矿山企业专用车

8年,可延

其他专门作业车

10年,可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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