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0号文件规定的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申请和发放,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时间、程序办理。车主应填写《“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见附件3),并提供《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和运输管理部门的意见(报废农村客运车辆)、更新车辆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报废城市公交车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与车主同名的个人银行账户存折或单位基本账户开户证复印件。各区县(自治县)应按《“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发放统计表》(见附件5)报送信息。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市商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
汽车报废标准规定使用年限表
车辆类型和用途
| 使用年限
|
载
客
车
| 营
运
| 出
租
| 小、微型(含轿车)
| 8年
|
中 型
| 8年
|
大型
| 19座及以下
| 8年
|
19座以上
| 8年,可延4年
|
旅 游
| 10年,可延10年
|
其 他
| 10年,可延5年
|
非
营
运
| 小、微型(含轿车)
| 15年,可延
|
大、中型
| 10年,可延10年
|
载
货
车
| 微 型
| 8年
|
重、中、轻型
| 10年,可延5年
|
专
项
作
业
车
| 矿山企业专用车
| 8年,可延
|
其他专门作业车
| 10年,可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