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申请表》(见附件2,可在联合服务窗口领取,也可从商务部、市商委网站下载);
(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
(三)《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新车购车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五)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八)与车主同名的个人银行账户存折或单位基本账户开户证复印件。
联合服务窗口应当日审核完毕车主提交的相关资料。审核通过的,财政部门应于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发放到车主指定账户上。
车主逾期提出补贴资金申请的,有关部门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信息管理系统启用前,各区县(自治县)可采取纸质表格审核等形式,开展补贴资金的审核发放工作。
第四章 补贴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中央财政按照确定的补贴标准,对地方实行补贴资金包干。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按照财政部有关要求,结合各地“黄标车”保有量等因素向各区县(自治县)财政主管部门预拨补贴资金。
第十九条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商贸主管部门应于2010年7月15日前将补贴资金发放情况汇总上报市财政局、市商委。市财政局、市商委于2010年7月31日前将补贴资金发放情况上报商务部、财政部。市财政局根据补贴资金实际发放情况与各地进行清算。
第二十条 补贴资金结余的使用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委按照财政部、商务部有关要求另行规定。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 市商委应及时向社会公布经备案的汽车经销商名单和承担汽车以旧换新车辆回收工作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及其回收网点名单。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要加大投入,按照《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2008)进行标准化改造,提高拆解水平,并主动开展上门服务,方便车主交车和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应当安排工作经费,用于汽车以旧换新联合服务窗口设立、政策宣传、业务培训、相关单据印制以及必要的设备购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