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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汽车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第五条 汽车以旧换新工作分工:

  商贸主管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汽车以旧换新工作,负责报废汽车回收、新车销售的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补贴资金的筹集、分配和监管。

  公安部门负责办理新车注册登记,办理报废机动车注销登记,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并对报废汽车、拼装车上路及报废汽车回收行业治安问题实施监管。

  环保部门负责“黄标车”的认定和查验,并对报废机动车拆解处理实施环境监管。

  市家电下乡领导小组其他部门应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和本实施细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补贴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补贴范围:在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期间,将符合下列条件的汽车交售给依法设立的指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并换购符合环保要求的新车(报废汽车的车主名称与换购新车车主名称应一致):

  (一)使用不到8年的老旧微型载货车,老旧中型出租载客车;

  (二)使用不到12年的老旧中、轻型载货车;

  (三)使用不到12年的老旧中型载客车(不含出租车);

  (四)与《汽车报废标准规定使用年限表》(见附件1)中规定的使用年限相比,提前报废的各类“黄标车”。

  “黄标车”可登录“机动车环保网”查询,网站地址:www.vecc-mep.org.cn。

  使用年限计算的起始和终止日期分别为车辆初次登记日期和注销日期。

  第七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车主只能选择申请一种补贴:

  (一)既符合第六条第四项,又符合第六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条件之一的;

  (二)既符合第六条第三项或第四项,又符合2009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车辆补贴范围及补贴标准公告(财政部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0号)规定条件的。

  第八条 提前报废“黄标车”并换购新车,新车已享受1.6升及以下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政策的,不再享受补贴。

  第九条 符合第六条规定提前报废老旧汽车、“黄标车”并换购新车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补贴:

  (一)报废老旧汽车的补贴标准:

  1.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2.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3.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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