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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汽车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第四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2月27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废止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汽车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的通知
(渝办发〔2009〕247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印发的《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精神,结合重庆实际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汽车以旧换新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五日

  重庆市汽车以旧换新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44号)精神,推进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顺利实施,按照《财政部商务部中宣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工商总局质监总局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333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汽车以旧换新是指按要求提前报废老旧汽车、“黄标车”并换购新车。

  “黄标车”是指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Ⅰ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标准的柴油车。

  老旧汽车、“黄标车”和新车均不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一般预算中安排的,专项用于汽车以旧换新的补贴资金。

  第四条 汽车以旧换新工作纳入市家电下乡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统一部署,日常工作由市家电办统一牵头。增补市发展改革委、市交委、市环保局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增补市发展改革委、市交委、市环保局分管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各区县(自治县)汽车以旧换新工作纳入同级家电下乡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统一部署,增补发展改革、交通、环保部门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增补发展改革、交通、环保部门分管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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