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预测的可达性
1、COD可达性
2009年,在确保西宁市城南新区等15个污水处理厂、格尔木市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及中水回用项目按期投运,22个重点污染源治理工程、15个结构减排工程及1个管理减排项目完成的前提下,可完成COD削减量4867吨(其中黄河流域削减量4076吨),将超出计划目标削减量的9.89%,可基本实现2009年全省COD排放总量控制在7.7万吨的目标。
2、SO2可达性
2009年,通过完成青海桥头铝电5台12.5万千瓦机组脱硫设施和青海碱业脱硫设施建设工程;按期关停桥头铝电有限公司8号5万千瓦、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锡铁山动力分公司1.8万小火电机组、14个工程治理、46个结构减排及2个管理减排项目按期完成的前提下,可完成SO2削减量14872吨,超出计划目标削减量的76.7%,可完成2009年全省SO2排放总量控制在13.65万吨的目标。
(二)不确定因素分析
1、完成2009年度减排目标的数据测算,都是基于计划项目如期实施并确保有效减排的前提下,这是完成今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的关键。GDP、火电发电量、人口增长率等不超过预测分析值。
2、确保污染源治理设施稳定运行。监测和监察系数对减排量核算影响大。各地要严格监管,防止被扣罚监测和监察系数,保证减排成效得到认可。
3、燃煤电厂脱硫设施建设项目SO2减排量占可完成削减量的35.65%,工程能否按期完成,对完成年度SO2减排任务至关重要;城镇污水处理厂是实现COD工程减排的重要措施之一。2009年城镇污水处理厂的COD减排量达1622吨,占可完成削减量的33.3%,因此污水处理厂建设进度对污水处理厂能否实现有效减排影响很大。
4、小火电的关停必须及时纳入国家发改委公布的名单,否则桥头铝电有限公司7、8号小火电机组和锡铁山1.8万千瓦火电机组关停产生的2990吨二氧化硫减排量占减排量的20.1%将得不到认可。
5、结构关停项目必须落实到位,在主要设备拆除等相关手续齐备的情况下,减排量才得以认可。
八、保障措施
(一) 资金保障措施
进一步加大污染减排资金投入。2009年,省财政要继续加大对污染减排的支持力度,对已安排的环保专项资金3500万元要及时到位,重点用于污染减排能力建设和污染治理专项补助。各级地方财政要进一步增加污染减排专项资金投入,将污染减排专项资金列入当地财政预算,采取补助、贴息和奖励等方式加大对本地区重点减排工程项目的补助。工业污染治理资金主要以企业自筹为主,按照 “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企业必须加大污染治理投入力度。省经委、省财政厅按照《青海省淘汰落后产能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落实关停企业奖励资金。同时,积极争取国家资金,大力吸引社会资金支持污染减排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形成中央、省级专项资金为引导,地方财政相配套、企业自筹资金为主体,社会资金参与的减排投入机制,促进和推动企业污染治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管理保障措施
1、落实严格的污染减排责任制。严格按照
青海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节能减排统计监测考核方案和办法的通知》(青政〔2008〕12号)文件精神,落实地方政府和企业减排的责任,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各级政府是污染减排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担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要切实按照年初省政府与各地政府签订的目标责任书和减排任务,及时研究部署本地区的污染减排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把减排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各县(区)政府和重点排污单位,并亲自督查落实。分管领导要经常深入基层、深入一线,切实做到有方案、有重点、有措施、有督查,务必把责任和措施落到实处,抓出成效,确保年度减排任务的完成。
进一步强化企业污染减排的主体责任,落实企业法人污染减排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严格按照各级政府制定的计划与目标,全面完成污染减排任务。环保部门对未完成污染减排任务的企业,不再审批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项目;要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对未按规定建设和运行污染减排设施的企业和单位要及时公开通报,实行限期整改;对恶意排污行为要实行重罚,追究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2、强化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各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进污染减排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要将减排目标纳入全省社会经济发展规划之中,明确目标、任务和措施。积极争取国家的重大项目及资金投入;按期关停桥电铝电股份公司2台5万千瓦和西部矿业锡铁山分公司3台0.6万千瓦小火电,及时向国家发改委上报和办理关停小火电确认书。价格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污水处理费收费政策,全面开征污水处理费并提高现有污水处理厂收费标准,吨水收费标准不低于0.8元,力争“十一五”末污水处理费达到“保本微利”水平,加强征收监管。要严格执行高耗能企业差别电价、燃煤发电机组脱硫加价等有关政策规定。省经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和省政府印发的《关于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积极推进产业升级的若干政策措施》中的有关产业政策要求,制定淘汰落后产能分地区、分年度实施计划并督促实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对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和运行进行监管,负责监督指导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督促污水处理厂正常稳定运行;建立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制度,将评估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促进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的企业化、市场化运营。省财政厅要积极落实污染减排重点项目资金,加大对减排重点工程的资金支持,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支持污染减排。省环境保护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污染减排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和核查验收。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提高行业准入门槛。负责监督排污企业落实减排项目,对未按期建成治理设施或者建成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的,要依法查处;负责监督排污单位实施在线监控装置,实现与环保部门的联网,进行实时监控和动态管理;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查处力度,对不按要求完成减排任务的企业实行必要的限期整改或关停。省统计局要定期向减排办提供社会经济发展和全省用煤量、发电耗煤量、主要产品产量等有关统计数据,为总量减排核查核算提供依据。工商部门对列入关停、淘汰的企业要及时吊销营业执照;供水、供电部门要及时办理断水、断电证明材料;省监察厅要加强对污染减排的监督检查,对因工作不力未能按期完成污染减排任务,或在污染减排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单位,要及时予以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新闻宣传部门要进一步强化舆论监督,营造污染减排良好氛围。
3、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围绕减排中心工作,进一步加大执法和监管力度,提高企业达标率。各地要以污染减排工作为重点,确保所有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为目标,结合环保专项行动,加大对各类违法排污企业的专项整治力度。对超标排污企业一律限期整改,逾期不能达标排放的,责令停产治理;经治理仍不达标的企业,要坚决予以关闭;对未按规定建设和运行污染治理设施的企业和单位,要责令限期改正或停止生产,并进行处罚,对恶意排污的行为要高限处罚,并会同省监察厅追究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新建项目凡未执行环评或“三同时”制度的,一律责令停产整改,依法进行处罚。建立明查暗访与群众举报、环境执法与新闻舆论监督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对环境违法现象严重、完不成减排任务的地区予以区域限批。
4、依法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和生产能力。省经委要根据国家和我省出台的产业政策,限期淘汰小火电、电解铝、水泥、碳化硅、电石、铁合金等污染严重企业,以及落后生产工艺、设备、生产能力和产品。提出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和生产能力名单,督促各地政府实施关停取缔,确保关停工作落实到位。加大对国家限制发展和淘汰的高耗能、高污染企业执行差别电价的力度。凡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或设备,要立即责令停产,并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关闭取缔。
5、严把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准入关。各地要建立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上项目与当地污染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相挂钩、与淘汰落后产能相结合的机制,严把土地、信贷闸门,提高环保市场准入门槛,严格控制新建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建设。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确保项目建设符合国家行业准入规定。严格把好建设项目审批关。
6、加大污染减排监督检查和考核。省有关部门和各级政府每年要组织开展减排专项检查和监察行动,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各级环境监察部门要加强对重点污染源的日常监督检查,重点加大对已投运的污水处理厂及燃煤电厂脱硫设施的监察工作,对擅自停用污染治理设施、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企业要公开曝光,依法查处;对重点案件要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及时跟踪、调度各地减排工作进展情况,并实行内部通报制度。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地区,建立预警预报制度,及时向政府反馈意见。
各级政府要积极推进污染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三大体系”建设。省环保厅会同发改、经济、统计和监察部门负责污染减排工作的考核,考核结果上报省政府,并向全社会公布,同时作为各地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省政府对未完成污染减排目标任务的地区,实行一票否决制,并予以通报批评。
全省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紧紧围绕2009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的目标任务,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政策措施,明确目标和责任分工,突出重点,形成合力,确保各项污染减排措施落实到位,为全面实现2009年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污染减排目标任务做出不懈努力。
附表:1、2009年全省各地区主要污染物削减目标分解表
2、污水处理厂减排项目表
3、工业COD减排工程项目表
4、现役燃煤发电机组烟气脱硫项目表
5、非电力行业二氧化硫减排项目表
6、淘汰、关停企业项目表
7、管理减排项目表
8、青海省2009年国控重点污染源名单
附表1
2009年全省各地区主要污染物削减目标分解任务表
地区
| 所属流域
| 化学需氧量(吨)
| 二氧化硫(吨)
|
2009年总量控制目标
| 2009年削减量
| 2009年总量控制目标
| 2009年削减量
|
全 省
| 77000
| 4429
| 136500
| 8417
|
西宁市
| 黄河流域
| 32000
| 1848
| 73000
| 3512
|
海东地区
| 黄河流域
| 22800
| 673
| 20000
| 458
|
海北州
| 黄河、黑河及
内陆流域
| 1600
| 98
| 7000
| 186
|
海南州
| 黄河流域
| 2400
| 30
| 2100
| 40
|
黄南州
| 黄河流域
| 1200
| 50
| 1600
| 30
|
果洛州
| 黄河流域
| 950
| 5
| 400
| 10
|
玉树州
| 长江流域
| 1200
| 6
| 300
| 8
|
海西州
| 内流区
| 13000
| 1719
| 28000
| 417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