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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青海省2009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的通知


  (一)预测的可达性

  1、COD可达性

  2009年,在确保西宁市城南新区等15个污水处理厂、格尔木市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及中水回用项目按期投运,22个重点污染源治理工程、15个结构减排工程及1个管理减排项目完成的前提下,可完成COD削减量4867吨(其中黄河流域削减量4076吨),将超出计划目标削减量的9.89%,可基本实现2009年全省COD排放总量控制在7.7万吨的目标。

  2、SO2可达性

  2009年,通过完成青海桥头铝电5台12.5万千瓦机组脱硫设施和青海碱业脱硫设施建设工程;按期关停桥头铝电有限公司8号5万千瓦、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锡铁山动力分公司1.8万小火电机组、14个工程治理、46个结构减排及2个管理减排项目按期完成的前提下,可完成SO2削减量14872吨,超出计划目标削减量的76.7%,可完成2009年全省SO2排放总量控制在13.65万吨的目标。

  (二)不确定因素分析

  1、完成2009年度减排目标的数据测算,都是基于计划项目如期实施并确保有效减排的前提下,这是完成今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的关键。GDP、火电发电量、人口增长率等不超过预测分析值。

  2、确保污染源治理设施稳定运行。监测和监察系数对减排量核算影响大。各地要严格监管,防止被扣罚监测和监察系数,保证减排成效得到认可。

  3、燃煤电厂脱硫设施建设项目SO2减排量占可完成削减量的35.65%,工程能否按期完成,对完成年度SO2减排任务至关重要;城镇污水处理厂是实现COD工程减排的重要措施之一。2009年城镇污水处理厂的COD减排量达1622吨,占可完成削减量的33.3%,因此污水处理厂建设进度对污水处理厂能否实现有效减排影响很大。

  4、小火电的关停必须及时纳入国家发改委公布的名单,否则桥头铝电有限公司7、8号小火电机组和锡铁山1.8万千瓦火电机组关停产生的2990吨二氧化硫减排量占减排量的20.1%将得不到认可。

  5、结构关停项目必须落实到位,在主要设备拆除等相关手续齐备的情况下,减排量才得以认可。

  八、保障措施

  (一) 资金保障措施

  进一步加大污染减排资金投入。2009年,省财政要继续加大对污染减排的支持力度,对已安排的环保专项资金3500万元要及时到位,重点用于污染减排能力建设和污染治理专项补助。各级地方财政要进一步增加污染减排专项资金投入,将污染减排专项资金列入当地财政预算,采取补助、贴息和奖励等方式加大对本地区重点减排工程项目的补助。工业污染治理资金主要以企业自筹为主,按照 “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企业必须加大污染治理投入力度。省经委、省财政厅按照《青海省淘汰落后产能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落实关停企业奖励资金。同时,积极争取国家资金,大力吸引社会资金支持污染减排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形成中央、省级专项资金为引导,地方财政相配套、企业自筹资金为主体,社会资金参与的减排投入机制,促进和推动企业污染治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管理保障措施

  1、落实严格的污染减排责任制。严格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节能减排统计监测考核方案和办法的通知》(青政〔2008〕12号)文件精神,落实地方政府和企业减排的责任,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各级政府是污染减排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担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要切实按照年初省政府与各地政府签订的目标责任书和减排任务,及时研究部署本地区的污染减排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把减排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各县(区)政府和重点排污单位,并亲自督查落实。分管领导要经常深入基层、深入一线,切实做到有方案、有重点、有措施、有督查,务必把责任和措施落到实处,抓出成效,确保年度减排任务的完成。

  进一步强化企业污染减排的主体责任,落实企业法人污染减排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严格按照各级政府制定的计划与目标,全面完成污染减排任务。环保部门对未完成污染减排任务的企业,不再审批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项目;要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对未按规定建设和运行污染减排设施的企业和单位要及时公开通报,实行限期整改;对恶意排污行为要实行重罚,追究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2、强化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各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进污染减排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要将减排目标纳入全省社会经济发展规划之中,明确目标、任务和措施。积极争取国家的重大项目及资金投入;按期关停桥电铝电股份公司2台5万千瓦和西部矿业锡铁山分公司3台0.6万千瓦小火电,及时向国家发改委上报和办理关停小火电确认书。价格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污水处理费收费政策,全面开征污水处理费并提高现有污水处理厂收费标准,吨水收费标准不低于0.8元,力争“十一五”末污水处理费达到“保本微利”水平,加强征收监管。要严格执行高耗能企业差别电价、燃煤发电机组脱硫加价等有关政策规定。省经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和省政府印发的《关于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积极推进产业升级的若干政策措施》中的有关产业政策要求,制定淘汰落后产能分地区、分年度实施计划并督促实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对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和运行进行监管,负责监督指导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督促污水处理厂正常稳定运行;建立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制度,将评估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促进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的企业化、市场化运营。省财政厅要积极落实污染减排重点项目资金,加大对减排重点工程的资金支持,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支持污染减排。省环境保护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污染减排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和核查验收。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提高行业准入门槛。负责监督排污企业落实减排项目,对未按期建成治理设施或者建成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的,要依法查处;负责监督排污单位实施在线监控装置,实现与环保部门的联网,进行实时监控和动态管理;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查处力度,对不按要求完成减排任务的企业实行必要的限期整改或关停。省统计局要定期向减排办提供社会经济发展和全省用煤量、发电耗煤量、主要产品产量等有关统计数据,为总量减排核查核算提供依据。工商部门对列入关停、淘汰的企业要及时吊销营业执照;供水、供电部门要及时办理断水、断电证明材料;省监察厅要加强对污染减排的监督检查,对因工作不力未能按期完成污染减排任务,或在污染减排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单位,要及时予以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新闻宣传部门要进一步强化舆论监督,营造污染减排良好氛围。

  3、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围绕减排中心工作,进一步加大执法和监管力度,提高企业达标率。各地要以污染减排工作为重点,确保所有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为目标,结合环保专项行动,加大对各类违法排污企业的专项整治力度。对超标排污企业一律限期整改,逾期不能达标排放的,责令停产治理;经治理仍不达标的企业,要坚决予以关闭;对未按规定建设和运行污染治理设施的企业和单位,要责令限期改正或停止生产,并进行处罚,对恶意排污的行为要高限处罚,并会同省监察厅追究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新建项目凡未执行环评或“三同时”制度的,一律责令停产整改,依法进行处罚。建立明查暗访与群众举报、环境执法与新闻舆论监督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对环境违法现象严重、完不成减排任务的地区予以区域限批。

  4、依法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和生产能力。省经委要根据国家和我省出台的产业政策,限期淘汰小火电、电解铝、水泥、碳化硅、电石、铁合金等污染严重企业,以及落后生产工艺、设备、生产能力和产品。提出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和生产能力名单,督促各地政府实施关停取缔,确保关停工作落实到位。加大对国家限制发展和淘汰的高耗能、高污染企业执行差别电价的力度。凡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或设备,要立即责令停产,并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关闭取缔。

  5、严把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准入关。各地要建立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上项目与当地污染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相挂钩、与淘汰落后产能相结合的机制,严把土地、信贷闸门,提高环保市场准入门槛,严格控制新建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建设。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确保项目建设符合国家行业准入规定。严格把好建设项目审批关。

  6、加大污染减排监督检查和考核。省有关部门和各级政府每年要组织开展减排专项检查和监察行动,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各级环境监察部门要加强对重点污染源的日常监督检查,重点加大对已投运的污水处理厂及燃煤电厂脱硫设施的监察工作,对擅自停用污染治理设施、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企业要公开曝光,依法查处;对重点案件要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及时跟踪、调度各地减排工作进展情况,并实行内部通报制度。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地区,建立预警预报制度,及时向政府反馈意见。

  各级政府要积极推进污染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三大体系”建设。省环保厅会同发改、经济、统计和监察部门负责污染减排工作的考核,考核结果上报省政府,并向全社会公布,同时作为各地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省政府对未完成污染减排目标任务的地区,实行一票否决制,并予以通报批评。

  全省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紧紧围绕2009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的目标任务,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政策措施,明确目标和责任分工,突出重点,形成合力,确保各项污染减排措施落实到位,为全面实现2009年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污染减排目标任务做出不懈努力。

  附表:1、2009年全省各地区主要污染物削减目标分解表

  2、污水处理厂减排项目表

  3、工业COD减排工程项目表

  4、现役燃煤发电机组烟气脱硫项目表

  5、非电力行业二氧化硫减排项目表

  6、淘汰、关停企业项目表

  7、管理减排项目表

  8、青海省2009年国控重点污染源名单

  附表1
  2009年全省各地区主要污染物削减目标分解任务表

  

地区

所属流域

化学需氧量(吨)

二氧化硫(吨)

2009年总量控制目标

2009年削减量

2009年总量控制目标

2009年削减量

全 省

77000

4429

136500

8417

西宁市

黄河流域

32000

1848

73000

3512

海东地区

黄河流域

22800

673

20000

458

海北州

黄河、黑河及

内陆流域

1600

98

7000

186

海南州

黄河流域

2400

30

2100

40

黄南州

黄河流域

1200

50

1600

30

果洛州

黄河流域

950

5

400

10

玉树州

长江流域

1200

6

300

8

海西州

内流区

13000

1719

28000

4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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