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防沙治沙目标责任考核结合国务院考核办法要求和省政府与各自治州政府签订的防沙治沙目标责任书,每五年为一个考核期,在考核期的期中开展中期督促检查工作,在考核期结束后开展期末综合考核。
七、中期督促检查在2009年下半年进行,重点检查防沙治沙目标责任书落实情况。中期督促检查之前,由各自治州政府组织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在2009年7月底前上报省林业局。省考核组在2009年12月前开展中期督促检查工作,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了解、现场调查等形式,检查各自治州政府前两年防沙治沙目标责任书落实情况和工作开展情况。
中期检查结果形成书面材料,于2010年1月底前上报省政府,并抄送省考核组各成员单位。对中期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由省考核组及时向各自治州政府反馈,并提出整改意见。
八、期末综合考核在考核期结束的当年即2010年进行,对五年来各自治州政府防沙治沙目标责任书落实情况、工作绩效和尽责情况开展全面检查,进行综合考核。综合考核内容包括防沙治沙任务完成情况、防治措施落实情况和保障措施落实情况三个部分,在此基础上,根据国务院考核要求,并结合我省防沙治沙实际,细化考核内容并进行量化评分,总分为100分(详见附件《各自治州政府防沙治沙目标责任考核计分表》)。
考核结果分为工作突出、工作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的认定为工作突出,60-89分的认定为工作合格,60分以下(不含60分)的认定为不合格。
细化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工作由省林业局负责提出,征求考核组成员单位意见,报省政府同意后执行。
九、省级期末综合考核之前,由各自治州政府组织在考核期第五年即2010年上半年进行自查,当年8月底前将自查报告上报省林业局。省考核组在当年12月前开展综合考核工作。综合考核结果形成书面材料,于2011年1月底前上报省政府,并抄送省考核组各成员单位。对期末综合考核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由省考核组及时向各自治州政府反馈,并提出限期整改意见。
十、各自治州政府防沙治沙目标责任考核计分表中涉及的考核内容以省政府及省有关部门下达的建设计划任务为依据进行考核,分别由林业、发展改革、财政、水利、农牧、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各自的标准、规程进行检查统计,汇总后按照评分标准进行打分。省考核组对防沙治沙造林种草、工程治沙等实物量检查抽查比例必须达到30%以上,对各项措施落实情况、县级档案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