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局等部门关于各自治州政府防沙治沙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2009〕102号)
各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林业局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的《各自治州政府防沙治沙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日
各自治州政府防沙治沙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省林业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
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 二○○九年五月)
一、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林业局等部门省级政府防沙治沙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29号)精神,建立和完善州级政府防沙治沙目标考核奖惩制度,切实加强防沙治沙工作,改善生态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沙治沙工作的决定》(国发〔2005〕29号)的规定,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防沙治沙目标责任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平、科学合理、系统综合、求真务实的原则。既考虑自然条件的影响,又考虑经济社会因素的制约;既考虑沙区生态环境质量的改善情况,又考虑治沙工作的开展情况;既综合考核阶段性工作绩效,又结合平时工作开展情况。
三、防沙治沙目标责任考核对象为海西州、海南州、海北州、黄南州、果洛州、玉树州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为各自治州政府)。
四、防沙治沙目标责任考核内容以省政府和各自治州政府签订的防沙治沙目标责任书为主。综合考核防沙治沙任务完成情况、防治措施落实情况和保障措施落实情况三个部分。
五、防沙治沙目标责任考核工作由省林业局负责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组成青海省防沙治沙目标责任考核工作组(以下简称省考核组),对各自治州政府防沙治沙目标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综合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