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省教育厅在做好全省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的基础上,牵头组织编制“工程”规划,并与相关专项工程相衔接,避免重复投资;协调“工程”领导小组其它成员单位,拟定“工程”工作目标、政策;加强“工程”资金管理,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在整合相关资金的基础上,提出中央和省资金安排建议方案;加强对“工程”质量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工程”实施进行指导、检查、评估和验收;及时总结“工程”实施经验,编发简报,推广经验,报告工作进展情况;指导、督促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认真做好“工程”的规划编制工作,并积极参与、密切配合“工程”实施。
--省发展改革委将“工程”纳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工程”专项资金,及时研究提出分配建议和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完善相关政策,协调其他部门为“工程”实施提供收费减免等政策支持;按基本建设程序加强对“工程”项目的审批和监管;指导、督促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做好“工程”的相关实施工作。
--省财政厅将“工程”所需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及时研究提出分配建议,保证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加强资金的监管,指导督促各地财政部门积极参与“工程”实施;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按照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积极做好“工程”实施中建筑活动的技术指导,组织编制相关技术标准和技术指南;组织力量做好校舍安全鉴定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协助组织对相关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工程”建设中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参加“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监督检查事故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在制订“工程”方案和工程质量等方面加强指导和监管,督促执行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指导、督促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密切配合“工程”实施,加强对本地区“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省国土资源厅为“工程”实施提供地质灾害的区域分布情况与最新的地质变化情况;负责“工程”地质安全评估的协调和技术指导;在严格执行国家土地政策的同时,协调保证“工程”建设用地;协助确需征用或者变更用地性质的项目学校办理相关手续,保证“工程”顺利实施;指导、督促各地国土资源部门积极参与、配合“工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