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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工程监督意见的通知


  3、监理单位应加强建筑节能工程的过程监理和质量控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建筑节能标准、节能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合同和监理合同实施监理,制定符合建筑节能特点的监理实施细则,对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行为要坚决制止。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节能材料及构配件应严格按照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验收。工程监理完成后,监理企业应在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中明确建筑节能标准的实施情况。

  4、承揽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施工单位要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节能施工技术标准要求,编制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技术方案,将节能技术标准、规范和工艺落实在施工中。施工单位应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节能材料,构配件进行验收,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现场见证取样检验,将合格的建筑节能材料和构配件用于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工序质量控制,重点加强保温层厚度、外墙悬挑构件及附墙部件、窗口外侧四周墙面、热桥等部位等保温处理的质量检查,并做好试样的留置工作,确保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和建筑节能标准。

  5、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技术标准进行建筑节能工程检测工作,对在建筑节能检测中发现的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和检测情况,应及时上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得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二)完善过程质量监管

  1、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建筑节能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抽查,并将其纳入重点(必检)监督项目。监督机构应安排人员对建筑节能工程进行隐蔽前的监督检查。同时,加强过程随机巡查工作。

  2、监督检查中除依据设计文件和有关技术标准对实体质量进行检查外,尚应对保温节能工程相关的设计文件审查情况、施工单位的资质和人员资格、技术质量文件、检验测试报告等进行核查。

  3、保温节能工程施工完毕后,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应对保温节能工程进行专项质量验收,质量验收报告和相关质量文件应报监督机构查验备案。

  4、工程建设过程中,对发现存在有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不符合规定、工程擅自变更设计和相关审查备案手续不完善、施工质量达不到建筑节能技术标准、检测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存在有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的,质量监督机构及其人员应责令有关责任主体改正。

  5、质量监督机构在对工程竣工验收条件审查时,应加强对建筑保温节能工程相关质量文件的查验工作。对建筑节能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工程,不得安排竣工验收监督,并责令改正。

  三、加强建筑节能工程质量信誉管理,严格处罚程序

  对在建筑节能工程实施过程中存在有违反国家和省市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的质量责任主体和机构,除责令改正外,应对违规主体和人员的采取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和扣分等措施,严重的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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