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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一五”后两年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计划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一五”后两年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计划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9〕11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一五”后两年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计划》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六月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一五”后两年
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计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下简称《节约能源法》)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1号)的规定,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全民节能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8〕106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治区本级贯彻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意见》(桂政办发〔2008〕184号)的要求,着力降低公共机构(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能源消耗水平,切实节减公共机构保障经费,充分发挥公共机构节能的表率和示范作用,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节约能源法》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为依据,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以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建设节约型机关为目标,健全组织,创新机制,加强规划,强化管理,充分发挥公共机构节能在建设节约型社会中的带头作用,加快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促进广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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