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和建设用地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9〕11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大决策,积极开展“保经济增长,保耕地红线”行动,有效保障我区扩大内需等各类项目建设用地,力争完成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的2009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6000亿元目标任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我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和建设用地审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引导和管控
(一)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不得随意修改调整规划,不得随意改变土地用途。要及时组织做好新增中央投资项目、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及市级重大项目的选址论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论证等工作。项目建设应尽量使用未利用土地和存量建设用地,尽量在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预留范围内选址。
(二)凡列入新增中央投资计划清单的项目,因选址难以避让基本农田的,可以提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其中,中央直接下达计划的大中型项目,规划修改方案随同用地报件按程序报国务院批准;切块下达地方的新增中央投资项目,规划修改方案随同用地报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在一个月内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二、加快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和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
(三)各市、县(市)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统一部署,高度重视并加快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和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特别是有急需建设项目且用地不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市、县(市),要抓紧完成市、县(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的编制和基本农田补划上图工作。
(四)凡属于自治区、市、县(市)急需建设项目用地,必须纳入新一轮(2005年-2020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在新一轮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通过自治区(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通过国土资源部)审查并批复、基本农田补划上图通过核实验收后,确实存在对地方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但在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内无法安排的用地,可以在通过审查批复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框架内,按照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不突破,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的原则,对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局部调整方案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论证后,随建设用地报批材料一同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