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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人员安置工作方案的通知


  按照法定程序,报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核定全区公路路政执法机构名称、规格和事业编制,允许超编运行,直到超编人员自然消化为止。

  2. 水路交通规费人员安置。

  自治区本级水路交通规费征收在职在编人员,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由自治区直属船检、航道管理机构内部转岗,以加强船检业务、航道管理等工作。

  (四)离退休人员安置。

  对于改革涉及的离退休人员,成建制划转的单位,随同其原单位一并划转;非成建制划转的单位,按照“谁家的孩子谁家抱”的原则,由各主管单位确定接收单位,妥善安置。

  (五)多渠道安置公路养路费等六费征收人员(含合同用工人员)。

  自治区本级公路养路费等六费征收人员(含合同用工人员),可以采取由本人自愿报名、通过考试择优安排的方式,转岗到新开通高速公路所增加的路政执法或其他岗位就业。在人员安置期间,新开通的高速公路增加的路政执法等岗位,其中80%用于安置公路养路费等六费征收人员(含合同用工人员);新开通的高速公路增加的收费等岗位,政府鼓励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公路养路费等六费征收人员(含合同用工人员)。

  不服从就业安排的合同用工人员,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六)依法依规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单位和职工要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原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在人员安置前补缴完毕。对于提前退休的在职在编人员,应先一次性补缴不足法定退休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具体补缴数额,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与合同用工人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及时支付工资、缴清拖欠的社会保险费并按规定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所欠职工债务等。原已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被安置到其他用人单位的,要做好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或接保、续保工作。

  有关费用要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中预留安排。

  (七)确保相关单位经费来源。

  2009年1月1日开始取消公路养路费等六费后,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高速公路管理局和公路、港航管理机构经费来源即由原来的自收自支或财政差额拨款改为中央财政转移支付。为确保上述管理机构正常运行,要根据国发〔2008〕37号文件有关“转岗不下岗、待安置期间级别不变、合规合理的待遇不变”的总体要求,保证其经费来源。上述管理机构变更经费形式问题,有关部门要从有利于交通事业发展的角度,统筹考虑,由交通主管部门另行专题报自治区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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